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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年货要注意!开州这两家食品不合格“kaiyun官方注册”

时间:2024-04-19 01:08:01
本文摘要:购置年货要注意!开州这两家食品不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程越销售的韭菜(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0年9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永兴街北路116号经营者程越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9月3日)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806030871),样品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0年10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442000582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置年货要注意!开州这两家食品不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程越销售的韭菜(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0年9月4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社区永兴街北路116号经营者程越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9月3日)韭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0500000806030871),样品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0年10月13日出具编号为NO:442000582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程越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0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程越于2020年11月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3. 当事人程越销售的韭菜违反了以下规定: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票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500元。4.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程越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二、重庆市益佳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2020年10月19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益佳水厂(以下简称:益佳水厂)2020年9月20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抽样检测(抽样单号:SC20500154652313102),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核查处置情况1. 本局于2020年10月19日向益佳水厂送达了NO.2020DS0558《检验报告》,并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和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桶装饮用水。

2020年10月21日,本局对该单位涉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 上述抽检中,益佳水厂都已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将抽样后剩余的桶装饮用水用销售完毕,开展产品召回后因该批次产品已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故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3. 益佳水厂2018年1月15日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650023424253,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主要饮料经营活动。2020年9月20日共生产桶装饮用水15桶抽取样品7桶,余下8桶全部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重庆市益佳水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从重行政处罚。另,鉴于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重庆市万州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已停止生产,且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投诉,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金额40元,其金额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本局于2021年1月12日向益佳水厂下达了编号为《渝开州市监经处字[2021] 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0000元。

4.经排查:2020年11月5日,该单位向本局上交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灌装设备老化,冲洗消毒不到位。

该单位己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本局复查批准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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